外交部不但歧視21個特定國家外籍新娘連同性伴侶也一併歧視!

目前若要娶外籍新娘,如果是要娶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等21個特定國家的外籍新娘,必需在境外接受面談;這所謂的21個特定國家是如何"選"出來的,和選出的原因與標準一直被受質疑,而外交部對於面談後不予通過的案件,也一向以這是中華民國的主權為由,不願意解釋原因,讓許多娶外籍新娘的民眾很不解,原來中華民國展現主權的方式是刁難中華民國國民的老婆來台灣,而不是大聲的向美、日、甚至大陸展現,早就已經廣受批評;但目前,關於同性伴侶註記也面臨相同的問題。

外交部不但歧視21個特定國家外籍新娘連同性伴侶也一併歧視!

大法官宣告《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之後,內政部表示,同性伴侶在修法過渡期,可先到各地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然而《上報》調查發現,同性伴侶註記因外交部的文件驗證規定,竟出現「國別歧視」;台灣人想與21個被外交部列為「特定國家」的人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卻遭到刁難,在同婚法制化前的空窗期,權益可能受損。

現行台灣人要與外國同性伴侶辦理註記,外國籍伴侶必須取得外館開立的「單身證明」才能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例如,北市府民政局公布的「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方式」便明確指出,只要一方非本國人,就必須查驗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即所謂單身證明)。

然而,一名台灣男同志阿力(化名)與他的菲律賓籍同志伴侶相戀一年後,去年中,打算在台灣先做同性伴侶註記,即便菲律賓的外交部已開立驗證過的單身證明給他的菲籍伴侶,但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卻拒絕驗證菲籍同志的單身證明,導致他赴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時頻頻碰壁。

因此,去年9月起,阿力陸續寫信去外交部領事局反映,在幾度書信往返後,外交部領事局去年10月20日回信表示,因菲律賓屬於外交部所列的「特定國家」,該國人與台灣人結婚申請依親必須經過「面談」,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未依程序完成菲國結婚手續及通過我駐菲律賓代表處面談前,該處均不單獨驗證菲國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

外交部領事局信件中並稱,等我國政府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作業後,會再比照異性婚姻「依相同面談作業規定辦理」。儘管北市府民政局今年1月曾回函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表示,基於大法官同婚釋憲精神,同性伴侶註記是過渡措施,因此要求阿力及伴侶提供「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作為註記的證明,但卻未告知哪種文件才符合,讓阿力及伴侶至今仍無所適從。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台灣人若與這21個「特定國家」人民結婚,須先在外籍配偶的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境外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單身證明,就是在面談時必須驗證的文件。

這21國包括:塞內加爾、奈及利亞、迦納、喀麥隆、巴基斯坦、蒙古、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印度(含印度IC持有人)、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孟加拉、泰國、緬甸、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至於其他非這21國的歐美、日、韓等國家人民,若想與我國人民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只要去外館驗證單身證明即可,不需經過境外面談程序。

換言之,外交部認為,既然菲律賓等國家是「特定國家」,那就必須經過「境外面談」程序,才能發給相關驗證文件;而目前境外面談手續僅針對「結婚」,又,同性伴侶註記不算是結婚,因此也就無法循管道辦理「面談」,當然也就無法開立單身證明。

「國家這種差別待遇,難道是要告訴國人,如果是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就不要交往,但日本、韓國、美國、英國就可以?這豈不是種族歧視嗎?」阿力在給戶政機關的申請書上沉痛怒斥。

他表示,既然內政部要核發的是同志伴侶證,為何需要等到婚姻法條出來才能申請?這和特定國家有什麼關係?況且,目前已有許多台灣人與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人申請伴侶證,唯獨他和伴侶無法辦理,難道只因為伴侶是菲律賓籍?難道辦理同性伴侶註記還要看對方是哪國人?身為台灣人,他的基本人權又在哪裡?他要求政府盡速並妥善處理跨國同性伴侶的基本權保障。

內政部官員表示,同婚法制化前,同性伴侶註記是友善的行政措施,目前各地方政府規定辦理註記必須要有單身證明,且經過外館驗證,至於驗證手續則屬於外交部領事局的業務。外交部領事局官員回應,絕無歧視之意,目前異性戀一樣必須先在母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再經境外面談驗證單身證明及相關結婚文件,因此現階段針對21個特定國家,不可能單獨先驗證同性伴侶的單身證明,至於現行面談制度是否調整,後續將配合政府同婚法制化一併討論、檢討。

「註記政策不一貫、明顯是歧視!」協助阿力處理同性伴侶註記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祕書長簡至潔批評,菲律賓政府都願意開給阿力伴侶單身證明了,為何我國外館不願意?照外交部領事局回函說法,因同性伴侶註記並非結婚,阿力等於連面談取得單身證明的機會都沒有,「難道需要面談的國家都不能與我國人民先辦理註記嗎?」這顯然雙重標準。

簡至潔也說,既然政府宣示修法前同志可以先辦理註記是過渡政策,那就不該有差別待遇;若需要境外面談的外館不能單獨驗單身證明,那外交部也應該列出並說明外館可受理驗證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選舉人名冊),讓這些同性伴侶可持類似單身證明的文件去戶所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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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權聲明: 發表於 2018-02-23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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