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因為要解決婚姻問題越來越困難,使得不少台灣男性透過各種管道娶了大陸新娘,使得兩岸婚姻的風氣很盛。但是,有不少人娶了大陸新娘之後,並沒有辦理大陸新娘來台團聚,這時後可能會對申報綜所稅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感到疑惑,簡單說明如下:
在娶了大陸新娘之後,如果大陸新娘沒有入台,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居民身分證影本。(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1、在學證明。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申報扶養大陸新娘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內容僅提供參考;如果您有相關疑惑,請直接洽詢國稅局各地分局,由專業人員為您說明。也請勿來電詢問國稅局各地分局電話,我們並不是查號台,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