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到大陸相親娶到大陸新娘,並在大陸完成結婚登記領到結婚證後,台灣男方就並需開始在台灣辦理相關手續,申請大陸配偶入台,在拿到移民署核發的入台旅行證後,就要盡快寄到大陸給大陸配偶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我們在這裡提供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辦法提供參考:
一、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條件及受理部門
大陸居民有下列事由之一,可以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及相關簽注: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台灣),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台灣的申請。(除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台灣),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地(市)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區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準備資料
1、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2、提交申請人2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為33mm×48mm(相片大小:48×33mm,頭部長度:28-33 mm,頭部寬度:21-24 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名簿原件,並提交影本。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影本。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7、單位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方,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方,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交所屬工作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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