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台開美容店的大陸新娘,先生在外有小三,把女人帶回家並要求搬出,面對如此不平,卻無可奈何,只能忍氣吞聲,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一旦離婚,若沒有身分證,又無子女可依親,就無法繼續留在台灣,想到事業泡湯又沒面子,進退兩難,苦不堪言。
大陸新娘因丈夫家暴、外遇,或是出事,受到牽連或無計可施情況,不勝枚舉。很多大陸新娘選擇繼續熬下去,撐到有了身分證再爭取權益。台灣大陸新娘聯合總會理事長田春苗認為,姐妹婚姻亮紅燈卻不想回大陸,除怕父母沒面子,台灣人文、環境、醫療、氣候等優勢,也是不忍離去原因。
大陸新娘爭取身分證6年改4年,求的正是保障在台灣工作、生活和婚姻權益。沒有身分證,陸配權益總是低人一截,處處受限,連婚姻也得不到公平對待。面對法規是否過緊,影響大陸新娘婚姻權益,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表示,兩岸婚姻全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失去婚姻關係必須返回原居地,是法律規定,但法仍有「但書」提供例外保障,包括喪偶、取得子女監護或共同監護權,還有家暴等情況,都可繼續居留台灣。
何榮村指出,法令若對離婚陸籍婦女居留認定過於寬鬆,怕有心的陸籍女子,刻意假結婚或嫁來台灣後,再製造離婚理由,僅為來台定居;規範若偏於嚴格,雖但書可 保障陸配權益,但確實無法滿足現實狀況。他建議陸配可先求助民間團體或協會,解決婚姻問題,並取得證明做為申請居留時的證據。
對於大陸新娘的兩岸婚姻權益維護盲點,移民署表示,會將類似因丈夫問題影響陸配申請居留納入修法考量。何榮村說,大陸新娘離婚後取得居留權,例外情況非常態,宜修改但書來落實,陸配團體也可透過民意代表提案,反映盲點明確建議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