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規範有外遇的外籍配偶,不論是否被告通姦,都無法歸化我國籍,引發「管太多」爭議;內政部主張,美、英、日等國也要求移民歸化須有「良好品德」,我國未特別嚴格。不過,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強調:「台灣太多權利跟國籍掛一起,新移民女性因此特別需要身分證,不能完全拿來類比。」
內政部研擬中的「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將「妨害婚姻」視為「不良素行」;亦即外籍配偶若有出軌行為,無論我國籍配偶提告與否,都無法歸化我國籍,已取得國籍者,若是歸化未滿5年,則將被撤銷國籍。
辦法草案中雖另有「改過自新」條款,只要妨害婚姻等行為終止後3年內不再犯,就可認定「無不良素行」;但把法律之外的「道德」行為也設為歸化門檻,還是令移民、婦女團體感到不滿。
比對美、英、日三國對歸化國籍「良好品德」的要求,僅美國要求移民不得有通姦、重婚等行為。日本要求的是不得酒駕、過失犯罪、竊盜等;英國在意的則是不得參與恐怖組織或有不良財務狀況等。由此可知,台灣要求婚姻移民「忠貞」的程度,比英、日兩國都高。
廖元豪指出,美國雖要求婚姻移民不得通姦、重婚等,但未明定何謂「婚姻忠誠」,例如夫妻如果已協議分手、另一方有外遇、又沒人檢舉的話,通常不會被追究責任。不過,以內政部訂的辦法草案來看,「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外遇也要管,這就有爭議!」
另一個關鍵,在於我國《國籍法》要求申請歸化的移民,必須放棄原國籍,若外籍配偶因外遇被撤銷國籍,就恐淪為「黑戶」,影響很大。
廖元豪說,在美國即使沒歸化、只要擁有「綠卡」(永久居留權),就有90%以上權利;但我國把工作權、社會福利、政治權都跟身分證綁一起,取得身分證對新移民女性才會這麼重要。
「跟其他國家的歸化條件相比,我們有的嚴格、有的寬鬆。」廖元豪指出,在民間團體爭取下,內政部在「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中描述多項不良素行的「用字」已較為彈性,例如加入「其情可憫或非出於自願,不在此限」等例外狀況。但民間團體真正在意的是能否客觀認定,「不該有太多模糊的行政裁量空間」。
據了解, 民間團體多次與內政部交涉、溝通的過程中,曾有內政部人士坦言,「基層公務員沒有認定的能力,因此希望交由法院判決認定」。主張刪除辦法中「模糊用字」的民間人士,因此聚焦質疑這個矛盾點:「基層戶政人員有什麼能力認定『妨害婚姻』?為何要增加他們的工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