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大陸新娘、外籍新娘護照辦理方式
要娶大陸新娘或外籍新娘都必須前往大陸或東南亞相親,故必需持有護照;若沒有護照,就需辦理護照,以下就是為了娶大陸新娘或外籍新娘時的護照辦理方式:
在台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護照申請應備文件: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照片規格: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
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
護照申請流程: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
人別確認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急件申請方式: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
護照規費: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
簡單辦理流程說明:
1.先到相館說要拍護照用這照片
2.持照片到戶政事務所填普通護照申請書,然後做人別確認
3.然後到旅行社委託辦理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