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在台灣地區須已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滿四個月,並辦妥投保者,若符合以下標準,可享有健保費補助:
(一) 第1級,符合下列審核標準者,補助自付保險費50%:
1. 申請人健保投保金額低於26,400元。
2. 申請人全家人口(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一戶籍的(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同一戶籍的兄弟姐妹)全年利息收入未達1萬元。
3. 申請人全家人口全年利息和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合計未達2萬元。
4. 申請人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
5. 比照審核低收入戶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
(二) 第2級,符合下列審核標準者,補助自付保險費25%:
1. 申請人健保投保金額低於26,400元。
2. 申請人全家人口(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一戶籍的(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同一戶籍的兄弟姐妹)全年利息收入未達1萬元。
3. 申請人全家人口全年利息和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合計未達2萬元。
4. 申請人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5. 比照審核低收入戶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
申請人(本國籍配偶)屬於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其家庭所得經過縣市政府認定未達一定標準者,屬於符合補助資格,不須再提出申請,但是要洽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確認該外籍配偶已辦妥健保投保手續。(健保局會主動洽請內政部及財政部等政府單位提供審核所需資料,比對符合補助資格之外籍配偶給予補助)。若本國籍配偶沒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應填寫申請書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檢附以下文件提出申請:
(一) 經濟弱勢民眾之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向健保局索取)
(二)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人之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家人口若屬不同戶籍者,應全部檢附。)
(四)其他證明文件,舉例說明如下:
1.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
(1)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2)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醫院出具之嚴重傷(病)證明、失業認定證明等。
2.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3.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時,應檢具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因家暴獨立參加本保險之外籍配偶,應檢具有效期限之家暴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