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地區透過各類從事外籍新娘介紹的相關業者到東南亞相親娶外籍新娘的人越來越多;而外籍新娘不論是印尼新娘或越南新娘等,外籍新娘在境外與台灣男性依當地法律規定完成結婚登記並通過駐外單位台辦處面談後,一般都要將境外的結婚文件送回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才可以取得入台簽證,而此時都要替外籍新娘取用中文姓名。
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內政部規定外籍新娘(外籍配偶)及其子女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須取用中文姓名,且於不同時機取用之中文姓名皆應一致。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如下: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2.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
3.得以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取用。
4.應使用字典中之文字,例如國語辭典、辭海及康熙字典等,不得自行造字,並避免使用不雅文字。
5.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6.從姓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例如申請認領、收養登記時,亦須取用中文姓名。
另再次提醒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請務必慎重。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各地政府民政處戶政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