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屏東一名嫁來台灣廿二年的泰國籍配偶小美(化名),因離婚、兒子已成年,昨天是居留「最後期限」須離境(詳情請見:嫁來台灣只是為了取得身分證!?外配悲歌)。移民署看到報導後,決定採人道考量,協助她申請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開會討論,決議不須修法,現行辦法就可依人道考量從寬認定。但仍有立委及民間團體主張修法,明文規定離婚外配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應享有之權益。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未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配,只要離婚後未取得親生子女監護權,將失去居留資格。親民黨立委李桐豪等朝野立委日前提出修法草案,希望保障外配在監護權訴訟期間,仍能延長在台居留權,讓外配免於兩國奔波的恐懼。
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說,依現行民法規定,只要還沒最後判定監護權屬於哪方,父母就共同享有監護權,外配並無立即限期出境問題。但過去曾發生不少爭議。有一名菲律賓籍外籍新娘(菲律賓新娘),打官司過程中,一審法院將監護權判給爸爸,但上訴期限內剛好居留證到期,移民署承辦人員卻不讓她延長居留,非得由社會團體出面解釋法律規定,才順利取得延長居留。
「如果不是我們陪著她去,她早就被趕出台灣!」移民署第一線人員不熟悉法律,加上入出國及移民法又無相關明確規定,差點剝奪新住民姊妹該享有的權益。她認為修法「說清楚」有其必要。各地方政府戶政單位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應全面清查已符合永久居留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個案有哪些、分別遇到什麼問題,並轉介需要協助的個案給民間外配服務中心。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說,台灣應全面檢視入出國移民法與國籍法規定,整理不同外配遇到的困境,逐一研議修法解套,「否則永遠都是個案處理,還有更多個案藏在冰山底下」。